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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桃園警員偷贓證物!手表金飾變賣花光 坦承犯行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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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
榮銜從四品宣武都尉
官職從三品署理順天學政
兼職正四品崇文門都司
身份郭絡羅府二房二小姐
旗籍滿族鑲白旗
配偶
發表於 2024-3-16 18:41: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39歲林姓男子於2021年12月間,時任桃園市大溪警分局中新派出所警員時,利用凌晨值班機會,將所長代為保管的黃金戒指、項鍊等刑案贓證物偷走變賣花用,直到新任所長到職清點時驚覺黃金、手錶等贓證物遺失,調閱監視器發現林員涉案,雖然林及時繳回類似的贓證物仍遭法辦。桃園地院審結,將林姓警員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竊盜罪,判處徒刑3月,緩刑2年,判決確定支付公庫5萬元。

判決指出,時任大溪警分局中新所林姓警員,2021年12月1日凌晨1點17分,利用值班機會,將張姓前所長代為保管、屬於他人刑事案件贓證物的3只戒指、3條項鍊、3個金元寶及1只手錶偷取後,將它們變賣花用殆盡。

後因接任的胡姓新所長發現有一批查扣的代保管贓證物,請張姓警員負責清點核對後,發現短少黃金戒指、項鍊等物品遭竊,於是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往回追溯,發現是當天凌晨值班的林姓警員偷的,當林員得知東窗事發,立刻循不明管道取得戒指3枚、項鍊3條、金元寶3個、手錶1只交回警局扣案,因而發現林員交回的贓證物並非原代保管單所代保管的贓證物,只是相似的替代品,認為事態嚴重將他送辦。

法官審酌,被告林男身為警員,未思端正己身,竟貪圖不法利益,利用執行勤務之機會竊取派出所內的贓證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於警詢、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此案行為所生危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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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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