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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網聚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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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7 02:21:0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段仁義 於 2009-8-27 01:49 發表
其實這種問題要搞大很容易
偷拍的確為犯法
列舉法例/罪名也以很多


先說幾點,其實沒打算蓓兒會說出來,只是偶然聽見這樣的個案,因此才說說法律的問題,
不過問題涉及本人的專業,而且也是知識性的問題,因此不得不說一點:
侵害他人私隱罪,以以上個案來說,應該是不能入罪,原因有二,1)香港沒有肖像權;2)沒有提及當事人的真實名字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 2000 年有一案例 ( 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 ,裁定個人資料可以透過拍照而收集得到 ,但並不表示所有相片也一定是個人資料。法官指出在收集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正在匯集某位已被認定或欲被認定人士的個人資料。換句話說,如相片只顯示出某人的樣貌,但沒有包含該人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 (即該人只是一個「匿名拍攝對象」 ) ,這幅相片一般不會被視為個人資料。

至於其他常見的罪名,也不能應用在今次事件中,1)不是入侵私人地方;2)不是色情(非遊蕩罪);3)不是意圖非禮讓(同理);4)不是誹謗(因為是事實的真相);5)非法取得照片(是當事人自己拍的);6)令公眾道德淪亡(只是吃東西而已)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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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7 02:30: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陳闊川 於 2009-8-27 02:21 發表


先說幾點,其實沒打算蓓兒會說出來,只是偶然聽見這樣的個案,因此才說說法律的問題,
不過問題涉及本人的專業,而且也是知識性的問題,因此不得不說一點:
侵害他人私隱罪,以以上個案來說,應該是不能入罪, ...


傳媒人果然不同 XD

據我所知,肖像權問題包含很多因素
首先,該人有否為自己的肖像申請商業專利
一般的藝人已由經理人公司代為申請及代理
既然已註冊,在商品上使用肖像則有可能觸犯版權
但不包括在媒體上發放,除非媒體含有商業性的利益關係。

感覺陳大人的傳理氣味要發出來XD (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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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7 03:30:40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自由的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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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7 05:07:4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驍小豹 於 2009-8-27 02:30 發表


傳媒人果然不同 XD

據我所知,肖像權問題包含很多因素
首先,該人有否為自己的肖像申請商業專利
一般的藝人已由經理人公司代為申請及代理
既然已註冊,在商品上使用肖像則有可能觸犯版權
但不包括在媒體上 ...

毛澤東和哲古華拉都收不了他們的肖像權,人家還是拿他用作商業用途(汗)
聽說哲的老婆之前有打算去收回版權什麼的說,可是下文的沒跟進。

有時我覺得,人和人之間,不應該什麼都說法律,現在說上官不太爽,雖說沒違法,不過我想大家也是不想上官那麼不開心吧,那就是中國人說的「重情」。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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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8 00:07:1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愛新覺羅蓓兒 於 2009-8-27 01:16 發表


我的感想:小獅子想太多

其實我也是當天才知道小獅子比我小 (?


我還一直認為我跟妳是同年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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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28 00:08:5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11樓 的帖子

好!
終於有個專業人解答
我這種還不夠半途出家的,
還是等機會去學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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