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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陳闊川

[報到] 陳氏骨董古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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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族宗室

大治無上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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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5 23:37:1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可以賣我的外號嗎∼
http://yykjason.pixnet.net/blog

平生不到景仁宮,便稱英雄也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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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8 23:59:18 | 顯示全部樓層
收購品 消失於歷史舞台的國家 大青帝國向大明帝國斷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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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青帝國向大明帝國斷交文
大青帝國報大明帝國 奉旨繳交斷交公文
奉天承運•吾皇詔曰
  奉旨

在下為大青帝國承威皇帝特派欽差,奉皇上聖旨前來與汝國說明汝國的種種「好事」。

爾國還記得?當時汝皇帝認為接受贈銜沒有問題的,但是在答應之後,在說不苟同條約?這是甚麼?這就是汝等制度?汝國尚書清風嵐曾這樣表示:我國國君不會常到貴國查看國際要務,而且也沒有國際要務須要吾皇永樂皇帝親自出巡。在下想問,那有國家在簽了條約、定了一定關係後,又沒有到對方論壇交流或是做任務的?貴國這樣想未必是太異想天開、太不合我們做人「誠信」這兩字的道理吧?另外汝國尚書清風嵐又曾表示本國跟貴國定的條約的第三條有辱貴國,我又想問了,本國怎麼「辱」貴國了?

  「此銜將會跟貴國君直至兩國無任何關係為止,無法更動,我國在政務上也都會以此稱呼。」這一句中有那一個字是對貴國有有「辱」貴國的意思了?再說,貴國說我大青承威皇帝有意稱貴國皇帝為「文御親皇」,是有辱貴國的行為,在這方面,我大青承威皇帝已表示根本沒有辱國之意,而是貴國在挑語病,貴國不明白我大青承威皇帝的意思卻說本國有錯,在下又再問,貴國不明白不會事先提出嗎?本國得知後自會為貴國解釋,何必再生一事?本國一心一意為你我兩方保持良好關係,貴國卻關閉帖子,以示不再談判,我想知道是什麼原因?
  
  到了今天,本國收到內幕消息,那熱心人士說:「大明帝國皇帝野心勃勃.早有預謀要挖盡各國名士 前大清國身受其害..在下深知此黑幕才離職 閣下要小心...保持警覺...」汝國國君胸懷大志啊,鳳凰不配麻雀,請續看。
  
  因為本國無意間得知汝國的「想法」,我國承威皇帝經過深思熟慮後,想到為了我大青的利益,以及本國先前為保持你我兩方的良好關係而受了的氣,本人奉旨在此宣佈,我大青帝國從此跟汝國斷交且斷絕任何關係,大明也和大青帝國不會再有兩方來往。
  
  以上是我國最終目的,汝國只須簽署同意,見到同意我國便不會再有任何官員來此地,至於汝等要怎麼討論都隨汝,至於後續自己處理自己該負責後續。

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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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貴重度:丁
價值:30文

解說:
大清帝國友邦-大青帝國向大清藩屬國-永樂政權發出的斷交信。
由於時間來說太新,因此比較便宜。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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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9 00:03:11 | 顯示全部樓層
收購品 軍機大臣陳闊川召致太平天國將領獨孤求勝文書-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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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貴重度:丙
價值:50文

解說:
前政權 太平天國�決戰神州 亡國後,由軍機大臣陳闊川召回來前太平天國成員之一的獨孤求勝時的書信。
真令人懷念。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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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9 00:03:4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醒夢 於 2008-11-5 23:37 發表
我可以賣我的外號嗎∼


不可以

等你死了才來吧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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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9 00:05:48 | 顯示全部樓層
已付款=3=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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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9 00:15:15 | 顯示全部樓層
收到30文錢了!

在找找自己的箱子,有啥破銅爛鐵!
前世不知,今生錯愛,來日未了。用我三生煙火,換你一生迷離。為你塵埃落定,傾覆百年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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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9 11:59:15 | 顯示全部樓層
繼續找吧XDDD
搞不好可以成立一個國家的紀念館XD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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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睿親王/固倫凝光額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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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4 00:33:2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有少興皇帝的玉照,請問可以賣多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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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4 11:20:03 | 顯示全部樓層
未完成的天國律例

天國律例

總綱
天國律例分刑事、民事及附例三部份,每部份會詳細註明內裡的條款。

刑事律例

天王條例
天王乃本論壇之主,於本論壇擁有至高無上及絕對之權力,而天王有權在任何情況之下處決任何會員而不作任何通知及不可異議。

公務員條例
公務員乃本論壇之管理人員,唯經過內政部考核之人士才算本論壇之合法公務員。如未經內政部考核之人士而自稱公務員,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人民入籍條例
凡於本論壇登錄之人士,均被視為本論壇之會員,可使用本論壇之各項設施及各種權利,但會員亦有遵照本論壇律法之義務。如違反本論壇律法,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人民命名條例
本論壇賦予會員自由命名之權利,唯必須遵守以漢字命名之義務。凡使用非漢字為名字之會員,不論是漢字加上英文、漢字加上數字或漢字加上符號,都一律要於完成入籍的七天內改為漢字名稱,逾期不改之會員將會被刪除。

戶籍條例
凡入籍於本論壇之人士,必須遵行單一戶籍(帳號)之條例。使用雙重戶籍之會員,不論任何理由(由天王允許除外),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死刑。

朱雀門條例
朱雀門乃本論壇之公告處,除經天王或丞相允許外,任何會員不可於朱雀門發言。未得天王或丞相允許而於朱雀門發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天。

諫台條例
諫台乃本論壇管理員接受意見之地,會員可於諫台發表對本論壇之意見。會員於諫台發表非對本論壇的意見之言論,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

客曹條例
客曹乃本論壇管理員接見外使之地,除其他論壇之公使及經特別允許外,任何會員不可於客槽發言。會員於客曹發表任何言論,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

天王府條例
天王府乃天王辦公之地,除本論壇之管理員外,任何會員不得於天王府發言。凡任何會員未經天王或丞相允許而於天王府發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二十一天。

政府部門條例
政府部門乃本論壇之行政機構,內部分為內政部、外交部及司法部三部。本論壇之會員於未經天王、丞相或以上三部部長同意之下於以上三部回覆留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或於江南地區發表一篇不少於五百字之原創文章。

翰林院條例
翰林院乃本論壇編修歷史之機關。本論壇之會員於未經天王、丞相或翰林院院長同意之下於翰林院留言或回覆留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或於江南地區發表一篇不少於五百字之原創文章。

江南總督府條例
江南總督府乃江南總督辦公之地,凡於江南地區之一切行政運作,都一括納入江南總督之職權範圍。本論壇之會員於未經天王、丞相或江南總督同意之下於江南總督府留言或回覆留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或於江南地區發表一篇不少於五百字之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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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公子雨 於 2008-11-14 00:33 發表
我有少興皇帝的玉照,請問可以賣多少?XD


死回來了嗎


天顏是禁止外流= =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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