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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陳闊川

[報到] 陳氏骨董古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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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14 15:27:4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寧靜雪 於 2008-11-14 11:20 發表
未完成的天國律例

天國律例

總綱
天國律例分刑事、民事及附例三部份,每部份會詳細註明內裡的條款。

刑事律例

天王條例
天王乃本論壇之主,於本論壇擁有至高無上及絕對之權力,而天王有權在任何情況之下處 ...



哦哦哦
是前代典章!!

不知寧姐姐是想捐贈還是賣出xd?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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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5 00:18:44 | 顯示全部樓層
那要看看陳它闆開個什麼價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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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一等毅勇侯
榮銜正一品太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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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15 00:50:15 | 顯示全部樓層
要點時間……
最近忙完了,我明天睡醒才看= =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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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佐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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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榮郡王
榮銜正一品太師
官職不設品國史館監修總裁官
兼職
身份榮王府家主
旗籍滿族鑲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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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5 00:55:07 | 顯示全部樓層
有絕驚人的大寶物放售,
有關楚國時代的對外事件
威武大將軍你要不要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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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銜
旗籍滿族正紅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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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5 19:36:11 | 顯示全部樓層
將臣(趙飛龍)罕有與女生的合照(我是用來賣的)


[ 本帖最後由 上官奴 於 2008-11-15 19: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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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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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5 20:34:29 | 顯示全部樓層
長的很像應該是他姊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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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16 17:30: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張立德 於 2008-11-15 00:55 發表
有絕驚人的大寶物放售,
有關楚國時代的對外事件
威武大將軍你要不要xd


什麼是威武大將軍.....?沒印象
我好像只是當個文官而已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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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16 17:31: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手天 於 2008-11-15 20:34 發表
長的很像應該是他姊姊~~~:D

的確.....
好像同血緣的感覺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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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7 23:20:0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71樓 的帖子

怎樣??陳老闆收抑或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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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1-18 01:41:24 | 顯示全部樓層
收購品  太平天國賊軍 未完成之典章 天國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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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國律例

總綱
天國律例分刑事、民事及附例三部份,每部份會詳細註明內裡的條款。

刑事律例

天王條例
天王乃本論壇之主,於本論壇擁有至高無上及絕對之權力,而天王有權在任何情況之下處決任何會員而不作任何通知及不可異議。

公務員條例
公務員乃本論壇之管理人員,唯經過內政部考核之人士才算本論壇之合法公務員。如未經內政部考核之人士而自稱公務員,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人民入籍條例
凡於本論壇登錄之人士,均被視為本論壇之會員,可使用本論壇之各項設施及各種權利,但會員亦有遵照本論壇律法之義務。如違反本論壇律法,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人民命名條例
本論壇賦予會員自由命名之權利,唯必須遵守以漢字命名之義務。凡使用非漢字為名字之會員,不論是漢字加上英文、漢字加上數字或漢字加上符號,都一律要於完成入籍的七天內改為漢字名稱,逾期不改之會員將會被刪除。

戶籍條例
凡入籍於本論壇之人士,必須遵行單一戶籍(帳號)之條例。使用雙重戶籍之會員,不論任何理由(由天王允許除外),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死刑。

朱雀門條例
朱雀門乃本論壇之公告處,除經天王或丞相允許外,任何會員不可於朱雀門發言。未得天王或丞相允許而於朱雀門發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天。

諫台條例
諫台乃本論壇管理員接受意見之地,會員可於諫台發表對本論壇之意見。會員於諫台發表非對本論壇的意見之言論,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

客曹條例
客曹乃本論壇管理員接見外使之地,除其他論壇之公使及經特別允許外,任何會員不可於客槽發言。會員於客曹發表任何言論,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

天王府條例
天王府乃天王辦公之地,除本論壇之管理員外,任何會員不得於天王府發言。凡任何會員未經天王或丞相允許而於天王府發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二十一天。

政府部門條例
政府部門乃本論壇之行政機構,內部分為內政部、外交部及司法部三部。本論壇之會員於未經天王、丞相或以上三部部長同意之下於以上三部回覆留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或於江南地區發表一篇不少於五百字之原創文章。

翰林院條例
翰林院乃本論壇編修歷史之機關。本論壇之會員於未經天王、丞相或翰林院院長同意之下於翰林院留言或回覆留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或於江南地區發表一篇不少於五百字之原創文章。

江南總督府條例
江南總督府乃江南總督辦公之地,凡於江南地區之一切行政運作,都一括納入江南總督之職權範圍。本論壇之會員於未經天王、丞相或江南總督同意之下於江南總督府留言或回覆留言,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天或於江南地區發表一篇不少於五百字之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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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貴重度:乙
價值:100文

解說:
前政權 太平天國之典章,是當時未完成的憲法,由當時之司法負責人寧靜雪主理,可是在完成以前,國家已經覆亡,大清前期的典章,也有參考此律。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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