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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逍遙侯

[討論] 你是否認同為了生存而殺人沒有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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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7 18:02:16 | 顯示全部樓層
白禮仁 發表於 2013-2-7 00:36
即《大清律例》不適用
若以香港刑法則無死刑 判死該從何談起

言下之意即《大清律例》並非實物?

好,即使撇開《大清律例》,雙方在使用台灣法的同時,也應該參考中國及美國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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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7 18:10:53 | 顯示全部樓層
請 刑天 大人 提出 可供參考之中國刑法 美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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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7 20:15:22 | 顯示全部樓層
說明:

雙方訟師可以依照"任何現實現代"的法律條文
不一定只有中華民國的法律可以引用
但同樣的 如果你只知道某一國家的法律 你也可以單以該法令做引用
當然 是否引用 都是個人自由
建議是引用 因為有比較強烈的說服效果

唯一條件就是 必須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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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7 23:06:16 | 顯示全部樓層
24H內 如果兩造訟師沒有要再進行補充
將開始最後的結案動作

目前進入投票宣傳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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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8 21:21:24 | 顯示全部樓層
舒爾哈齊 發表於 2013-2-7 18:10
請 刑天 大人 提出 可供參考之中國刑法 美國刑法.

按美國對於謀殺罪的定義

是次案件之中:
- 將人肢解而食,手段可謂殘酷。
- 明顯地案中人早已有預謀殺其中一人再而食之,乎合「有預謀或是非預謀但可預見且非激於一時的情緒激動」
- 本次案件,完全出於行為人危險之行為或疏失。因為即使大海變幻莫測,但大型風暴仍有跡可尋,大型風暴亦通常不會出現在近海地區,本次案件之原因完全是案中人的責任。

是以合乎美國刑法中「一級謀殺」的定義,即使以「生存」為由,亦不避「二級謀殺」的罪名。


而由於案中人是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所以是故意謀殺,在中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先不論香港法律有否死刑之刑罰,香港在定義殺人罪當中,亦提及殺人時神志失常者,亦算是誤殺。
(不過對於案中人是否神志失常,刑某實在抱有極大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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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8 21:51:18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邊問一下 控方訟師

引用以下條文
其次,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是否認定 其行為 雖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 但屬於"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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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8 22:51: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舒爾哈齊 於 2013-2-21 10:07 編輯
本次案件,完全出於行為人危險之行為或疏失。因為即使大海變幻莫測,但大型風暴仍有跡可尋,大型風暴亦通常不會出現在近海地區,本次案件之原因完全是案中人的責任。


反對. 控方辯師所言...大型風暴仍有跡可尋,大型風暴亦通常不會出現在近海地區.

古人常說.行船走馬三分險.本真實案例發生於西元1884年.清光緒十四年.淡水燈塔當時剛興建.也就是距今129年.

當時航海裝備並無現代之.衛星定位.自動導航.電子羅盤.電子海圖.等現代化設備.

船隻國際避碰規則公約.也僅於1972年實施通過.

本辯師持有 航海專業證照(相關証照於3日內刪除) 反對控方辯師所言.

已刪除 證照
此證於中華民國境內可駕駛20頓以下之遊艇.

已刪除 證照
此證可於12米長以上之船隻實施遠洋漁業.不限噸數

已刪除 證照
內頁

已刪除 證照
內頁

而由於案中人是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所以是故意謀殺,在中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控方辯師所提之中國刑法...仍有提到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辯師 再次請求 庭上 依 1.情2.理3.法之原則  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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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9 01:34:45 | 顯示全部樓層
白少展 發表於 2013-2-8 21:51
這邊問一下 控方訟師

引用以下條文

刑某已多次重申,這種殘酷的殺人手段完全非人所為,是以絕對是「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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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少展 發表於 2013-2-8 21:51
這邊問一下 控方訟師

引用以下條文

刑某已多次重申,這種殘酷的殺人手段完全非人所為,是以絕對是「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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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9 01:40:32 | 顯示全部樓層
舒爾哈齊 發表於 2013-2-8 22:51
反對. 控方辯師所言...大型風暴仍有跡可尋,大型風暴亦通常不會出現在近海地區.

古人常說.行船走馬三分 ...

刑某可不認為,由古至今的中國漁民有GPS可以供其在海上生存。

對方辯師既然擁有航海專業證照,想必也是知道從天文現象和魚的游動方向,不只能了解方向還能知道海面天氣吧?

在危險天氣下出海,所以責任應由自己承擔而非殺人求生。


假若前一句法後一句理,便可無視道德倫,試問死刑一刑又有何用?
哪個殺人犯不把自己說得有多冤枉和情有可原?
如果因要自己生存而殺人,事後更可逍遙法外,法律精神安在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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