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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關二哥

大清應否立法禁止鼓吹同性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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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22 20:03:19 | 顯示全部樓層
BL在某方面也是有文學藝術的潛在性質,不應以一概全。

"噁心"定義應該就是屬於"言詞露骨",也就是說有牽涉到情色暴力血腥等,若此,也早是可以至刑部提告,可至今尚未有此案,也不至於立法,畢竟大清早以法律規範此事。

同性戀不是"違背自然倫理",那是個人自由與性取性方面自由,我們不能干涉!就像追求異性的正常,但要注意"言詞"才是!大家都是年輕人,但對"禮儀"還是要有規矩!若言詞有不對處,就要受法,所以我們要針對的是"言詞",而非"同性戀"!

根據標題,禁止鼓吹同性戀,其實就算大清近日有這樣的事發起,但多半也是好玩!舉個例,有人鼓吹你抽菸,抽菸在社會觀感是不好的,但他不犯法,所以沒有法律規範"鼓吹人抽菸要法"!這事件也是,同性戀並不犯法,但在社會眼光,可能有點不妥,但就算鼓吹也是不違法的!除非今天是要鼓吹吸毒,那就要立法,為何?因為他才是犯法的!

以上是紀某作的解釋,兩法都有缺失,希望各位互相尊重對方理念,此事也就作罷。
前世不知,今生錯愛,來日未了。用我三生煙火,換你一生迷離。為你塵埃落定,傾覆百年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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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22 20:04: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關二哥 於 2010-5-22 20:00 發表
原來 8 人的意見就不是意見!

如果 18 人覺得當眾講粗話沒有問題,只有 8 人覺得有,
然後當眾講粗話就變成正確了!


對了
關兄你那些一環扣一環, 無限上綱的手法比離憂差一點
要離憂幫手嗎 ?
別後悠悠君莫問,無限事,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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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22 20:04:07 | 顯示全部樓層
每個人的感受程度不同,應當是要多多小心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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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22 20:04:4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關二哥 於 2010-5-22 20:02 發表
在某些情況下,講黃色笑話可以構成性騷擾,
在香港是刑事罪行來的。


無限上綱,或上綱上線,指以一些小事借題發揮,說到變成嚴重惡行,然後狠狠批判。

文化大革命時,凡被認為是反革命份子、資產階級等的人士,不論他們做甚麼行為,都會被狠批,即是只是一件小事,或者只是說了一句無傷大雅的普通說話,仍會被人以豐富的幻想力,無限擴大至變成嚴重惡行,然後被公眾狠批,並嚴厲對待

無限上綱某重程度上來說等同莫須有罪名,都是借題發揮、無中生有,純粹是一種個人針對。

http://evchk.wikia.com/wiki/%E7%84%A1%E9%99%90%E4%B8%8A%E7%B6%B1

[ 本帖最後由 離憂公子 於 2010-5-22 20:05 編輯 ]
別後悠悠君莫問,無限事,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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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22 20:05:2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arse 於 2010-5-22 19:27 發表


""本帖最後由 關二哥 於 2010-5-18 20:44 編輯 "
天知道 ㄧ開始你寫的標題是什麼 都讓你編輯過了

原來先生這種態度 叫做很有禮義廉恥?

沒有提及就是因為沒有這種現象?
大叫喜歡某某某的應當大有人在吧?? ...


很同意。

古代有一個故事。很久以前,世界上有三種人,
一種是「男男」人,一種是「女女」人,一種是「男女」人,
由於「男男」人和「女女」人不能生產下一代,所以很快就差不多滅絕了,
只有少量的「男男」人和「女女」人在「男女」人的世界上尋找另一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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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22 20:08:44 | 顯示全部樓層
截穿關二哥的手法吧XD

關兄最初打''反同性戀牌''
想找到天下共擊之的理據針對某人...
怎知道...''不成功''

所以就在中途轉而攻擊某人的嘔心行為
現在說這似乎也不能煽動別人搞納粹集中營阿

不知關兄又會出啥招呢
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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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5-22 20:09: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來看見有人當眾講粗話的時候,
我們要埋沒良心,
而不能指出講粗話是錯的,
因為這樣叫做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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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關二哥 於 2010-5-22 20:09 發表
原來看見有人當眾講粗話的時候,
我們要埋沒良心,
而不能指出講粗話是錯的,
因為這樣叫做無限上綱!


原來是一哭二鬧三上吊了
居然玩心理戰阿..

故意''非理性''...扮烈士
殺身成仁 ?

不過技術未夠高...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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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紀曉嵐 於 2010-5-22 08:03 PM 發表
BL在某方面也是有文學藝術的潛在性質,不應以一概全。

"噁心"定義應該就是屬於"言詞露骨",也就是說有牽涉到情色暴力血腥等,若此,也早是可以至刑部提告,可至今尚未有此案,也不至於立法,畢竟大清早以法律規範此事。

同性戀不是"違背自然倫理",那是個人自由與性取性方面自由,我們不能干涉!就像追求異性的正常,但要注意"言詞"才是!大家都是年輕人,但對"禮儀"還是要有規矩!若言詞有不對處,就要受法,所以我們要針對的是"言詞",而非"同性戀"!

根據標題,禁止鼓吹同性戀,其實就算大清近日有這樣的事發起,但多半也是好玩!舉個例,有人鼓吹你抽菸,抽菸在社會觀感是不好的,但他不犯法,所以沒有法律規範"鼓吹人抽菸要法"!這事件也是,同性戀並不犯法,但在社會眼光,可能有點不妥,但就算鼓吹也是不違法的!除非今天是要鼓吹吸毒,那就要立法,為何?因為他才是犯法的!

以上是紀某作的解釋,兩法都有缺失,希望各位互相尊重對方理念,此事也就作罷。

冷靜看看紀某想法吧

[ 本帖最後由 紀曉嵐 於 2010-5-22 20:13 編輯 ]
前世不知,今生錯愛,來日未了。用我三生煙火,換你一生迷離。為你塵埃落定,傾覆百年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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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投票後一段短時間內,我的第一個回帖是:

關二哥  2010-5-18 22:27  10樓
對啊,我只是不想每天在崇文門看見那些噁心的帖子而已......

引用:
原帖由 SaN_916 於 2010-5-18 22:17 發表
我覺得同性戀不是什麼大問題..但不要在大清宣揚就行了..始終是個人取向..

不知道是誰轉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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