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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你是否認同為了生存而殺人沒有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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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 20:51: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白少展 於 2013-2-3 20:21 編輯

逍遙侯府開堂~~~~~~~~~~~!!!!

以下為真人真事改編
同時為符合大清風氣 以下人名以及年代皆以大清為背景
兩造訟師得以"現實現代法律"情況帶入辯論

人犯:陳慶祥、何彥平、張忠和
罪刑:殺人,食人肉

犯罪過程:陳慶祥、李昌順、何彥平與張忠和於少興四年偕同出海捕魚
其間因遇到風浪,導致四人飲水、捕魚用具、食物,皆於風浪中全數喪失
同時亦迷失了方向。

從迷航的第七天起,因為都沒有遇到其他風雨,導致四人無法蒐集雨水飲用,遂以尿液解渴
最後李昌順因無法忍受飢渴,引用海水導致生病

四人原本打算提議抽籤決定誰先死, 以便能夠讓其他人吃食屍體而活下去。 但是這個提議一直到十六天還是沒有結果. 第十八天, 李昌順已陷於昏迷之中, 船長陳慶祥繼續提議抽籤,張忠和拒絕.晚間, 何彥平表示李昌順已瀕臨死亡, 而自己和陳慶祥都還有妻兒等著回去。最後,他們決定將李昌順殺掉,以李昌順的屍體,維持其他三人的生命。


本侯宣判
依照我朝律法 殺人者死
宣判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有罪

是否有人願意擔任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三人之頌師替其爭取緩刑
又是否有人願意擔任死李昌順家屬擔任訟師對以上三人提告

擔任訟師可得50兩
一個月後 得票最高者 可額外獲得500兩獎勵


白少展匯款給舒爾哈齊金額50
白少展匯款給刑天金額50,
白少展匯款給月島星璃金額50

無法找尋到宋宇晴的帳戶 請將帳戶名稱以短信告知
正方觀點 (2)

無論怎麼樣的情況之下,都不可殺人(擔任李昌順家屬擔任訟師)

VS
反方觀點 (7)

為了生存,只好殺人
(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三人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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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手:2 ( 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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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6:56:0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先要弄清楚一個問題:肇事地點是否我大清範圍之內?
如有事需聯絡本侯,請至白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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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5 22:48:28 | 顯示全部樓層
刑天 發表於 2013-2-3 15:36
幫主雖然列出論點,但若以此推論殺人者可輕恕,未免過於可笑。

一、岳武穆的詩詞只是道出其對金軍的痛恨, ...

關於第二點 不好論證 再者閣下如有觀看
由香港電台拍攝的鏗鏘集http://programme.rthk.hk/rthk/tv ... 98061&m=episode 當中談的正是三年困難時期 而其中亦有人吃人的相關記錄 所以此點不應成立
行有餘力 則以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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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6 00:40:27 | 顯示全部樓層
好 那麼就問一問
有沒有人有辦法舉出
為了活下去 而吃了快死的活人的"實際例子"
如果有(自然是扣除本案的原始版本)同時沒有被判處死刑的話 就算反方勝利
反之 則為正方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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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6 20:28:15 | 顯示全部樓層
上面說的案例 其實就是本篇的原型
於是不能拿來做翻案的

需要扣除這個案例以外的真實案例 才有辦法

有法依法 無法依例
於是 如果沒有辦法舉證 為了存活而殺活人 卻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例 將會維持原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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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7 20:15:22 | 顯示全部樓層
說明:

雙方訟師可以依照"任何現實現代"的法律條文
不一定只有中華民國的法律可以引用
但同樣的 如果你只知道某一國家的法律 你也可以單以該法令做引用
當然 是否引用 都是個人自由
建議是引用 因為有比較強烈的說服效果

唯一條件就是 必須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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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7 23:06:16 | 顯示全部樓層
24H內 如果兩造訟師沒有要再進行補充
將開始最後的結案動作

目前進入投票宣傳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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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8 21:51:18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邊問一下 控方訟師

引用以下條文
其次,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是否認定 其行為 雖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 但屬於"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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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14 10:38:14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好 如果雙方頌師與六個時辰內無新的事證提出
將進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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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16 22:41:21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以上雙方訟師發言

共同認定事項為
1.陳慶祥、何彥平、張忠和 確實是因為"生存"而殺人
2.三人皆"情有可原"
3.殺人行為 屬於"逾越必要程度" 之行為
4.即使三人即使未將李昌順殺害 最後李昌順仍有極高可能性 因染病而致死

基於以上理由 認定為有罪
但 非罪無可恕之行為

同意白訟師之建議
裁定 陳慶祥、何彥平、張忠和三人必須供養受害人李昌順之父母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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