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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你是否認同為了生存而殺人沒有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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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科爾沁右翼前旗郡王
榮銜從一品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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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納蘭靖瑤
發表於 2013-2-2 20:51: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白少展 於 2013-2-3 20:21 編輯

逍遙侯府開堂~~~~~~~~~~~!!!!

以下為真人真事改編
同時為符合大清風氣 以下人名以及年代皆以大清為背景
兩造訟師得以"現實現代法律"情況帶入辯論

人犯:陳慶祥、何彥平、張忠和
罪刑:殺人,食人肉

犯罪過程:陳慶祥、李昌順、何彥平與張忠和於少興四年偕同出海捕魚
其間因遇到風浪,導致四人飲水、捕魚用具、食物,皆於風浪中全數喪失
同時亦迷失了方向。

從迷航的第七天起,因為都沒有遇到其他風雨,導致四人無法蒐集雨水飲用,遂以尿液解渴
最後李昌順因無法忍受飢渴,引用海水導致生病

四人原本打算提議抽籤決定誰先死, 以便能夠讓其他人吃食屍體而活下去。 但是這個提議一直到十六天還是沒有結果. 第十八天, 李昌順已陷於昏迷之中, 船長陳慶祥繼續提議抽籤,張忠和拒絕.晚間, 何彥平表示李昌順已瀕臨死亡, 而自己和陳慶祥都還有妻兒等著回去。最後,他們決定將李昌順殺掉,以李昌順的屍體,維持其他三人的生命。


本侯宣判
依照我朝律法 殺人者死
宣判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有罪

是否有人願意擔任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三人之頌師替其爭取緩刑
又是否有人願意擔任死李昌順家屬擔任訟師對以上三人提告

擔任訟師可得50兩
一個月後 得票最高者 可額外獲得500兩獎勵


白少展匯款給舒爾哈齊金額50
白少展匯款給刑天金額50,
白少展匯款給月島星璃金額50

無法找尋到宋宇晴的帳戶 請將帳戶名稱以短信告知
正方觀點 (2)

無論怎麼樣的情況之下,都不可殺人(擔任李昌順家屬擔任訟師)

VS
反方觀點 (7)

為了生存,只好殺人
(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三人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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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1:24:4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是支持正方
無論你怎樣也好,都不應該殺人,殺人有罪的,還要吃人。
在香港殺了人,判終生監禁,是很應該呀,你吃了人,是罪犯!
罪犯是一定會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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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5:36:45 | 顯示全部樓層
幫主雖然列出論點,但若以此推論殺人者可輕恕,未免過於可笑。

一、岳武穆的詩詞只是道出其對金軍的痛恨,正如我們常說「日本鬼子殺千刀的!」,同樣只是一種情感上的發泄。而事實上,岳家軍從沒有吃食過人肉。

二、文化大革命中,武鬥多,軍隊開槍保軍庫亦多,但吃人謀生者可謂零。當年文革講求人人都有飯吃,一切由公社支付。而在61~65年間劉少奇和天朝太宗的經濟改革後,文革雖死不少人,卻沒有因饑荒而死的。
而即使在所謂「三年困難時期」,中國政府也有持續發放糧食,而根據文獻記載,時人也是吃樹皮和蝗蟲等物為多,卻沒有文獻記錄吃人。

三、先不論清軍是侵略一方。誠然戰時糧絕,有殺人而食之說,但不等於這是正確的。而且幫主大概忘了一點,打仗需要大量體力,卻和上述案件情況不相符。


中國自古即論人禽之辨,所謂:
「人之異於禽獸者,在其有仁義禮智。 仁義禮智,見于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心。 此心乃既見至理亦見至情。」
上述案情故然情況特殊,卻非真正所謂「絕境」,而且人禽之辨,在於禽獸吃食同類時不會有半點猶豫,而人類卻不會這樣做。
殺人食肉本就挑戰道德底線,何況被殺者仍有一線生機?殺人者死刑全因殺人者剝削被害人的未來,上述案件又有何不同?

刑某要求即時處決殺人者,以正紀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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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那塔拉府三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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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9:03:21 | 顯示全部樓層
支持正方
(按錯支持反方= =)
你絕對沒有可能為了自己的生活需求,而去吃人,那是一件自私的事情。
堅決坦護我在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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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21:03:02 | 顯示全部樓層
舒爾哈齊 發表於 2013-2-3 18:25
刑天 大人:「絕境」比喻處境極困難.找不到出路.

依醫學報告而言.一般成人來說.如果禁食進入第5天.這時連胺 ...

急救學上有一個名為「三三三三」安全守則,
指的是人不能三分鐘沒空氣;三小時沒體溫;三天沒飲用水及三星期沒進食
而難聽點說,既然被害人快死了,為什麼三人不等被害人先死亡後,才分屍而食呢?

已死的人,動其屍體在法理上只是「不當處理屍體」,但殺害一個未死的人,卻是活生生的謀殺。

而且最後被告等人能夠回到大清,想必本是有方法自救,例如按日光及星座找尋方向。既然在有方法的情況下殺人,這更是不可輕恕的。

是以被告等人,情有可原但罪無可恕,應即時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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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5 00:25:08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如再容刑某補充一點吧。

這次假如說是被害人同意被肢解而食的話,案中三人只是協助他人自殺及不當處理屍體。
但現在問題是,三名案中人均是在被告沒同意下將其殺害而肢解。

即使只是殺人及肢解,已是令人髮指之事,何況是人吃人此等慘案。
依刑某看,不判三人車裂,已經是很仁慈的刑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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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6 18:24:02 | 顯示全部樓層
事實就是,法例和法官都認為他們有罪。
如果萬歲爺認為案中三人無罪,刑某心服口心。

反之,若萬歲爺沒有這樣認為,按照法律層面來說,案中被告該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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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6 23:47:17 | 顯示全部樓層
白禮仁 發表於 2013-2-6 23:38
辯方狀師禮仁拜見侯爺

成謀殺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義:
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凶者在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
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8歲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謀殺罪必須一律判處終身監禁。

殺人時神志失常、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殺人,則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以誤殺起訴

在美國,是次案件可因其意圖和結果判決Second-degree murder,二級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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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6 23:50:56 | 顯示全部樓層
白禮仁 發表於 2013-2-6 23:47
「三三三三」安全守則的三星期沒進食是在正常情況
但刑狀似乎沒把三人在漁船上經歴之風暴納入考量範圍 ...

言下之意,白狀認為在沙漠之中斷水斷糧是正常情況,還是覺得荒漠之中毫無補給比案中情況更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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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禮仁 發表於 2013-2-6 23:38
辯方狀師禮仁拜見侯爺

控方同樣引用上述刑法: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但明顯地,案中被告是長期在海邊捕魚的漁民,其應該對海上出現的各種危險有對應之準備,即他們有承受危難的義務

其次,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再者,緊急避難的被害者,並無容忍侵害的義務

搶劫的賠償是還錢,殺人者自當一命換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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