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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你是否認同為了生存而殺人沒有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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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科爾沁右翼前旗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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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 20:51: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白少展 於 2013-2-3 20:21 編輯

逍遙侯府開堂~~~~~~~~~~~!!!!

以下為真人真事改編
同時為符合大清風氣 以下人名以及年代皆以大清為背景
兩造訟師得以"現實現代法律"情況帶入辯論

人犯:陳慶祥、何彥平、張忠和
罪刑:殺人,食人肉

犯罪過程:陳慶祥、李昌順、何彥平與張忠和於少興四年偕同出海捕魚
其間因遇到風浪,導致四人飲水、捕魚用具、食物,皆於風浪中全數喪失
同時亦迷失了方向。

從迷航的第七天起,因為都沒有遇到其他風雨,導致四人無法蒐集雨水飲用,遂以尿液解渴
最後李昌順因無法忍受飢渴,引用海水導致生病

四人原本打算提議抽籤決定誰先死, 以便能夠讓其他人吃食屍體而活下去。 但是這個提議一直到十六天還是沒有結果. 第十八天, 李昌順已陷於昏迷之中, 船長陳慶祥繼續提議抽籤,張忠和拒絕.晚間, 何彥平表示李昌順已瀕臨死亡, 而自己和陳慶祥都還有妻兒等著回去。最後,他們決定將李昌順殺掉,以李昌順的屍體,維持其他三人的生命。


本侯宣判
依照我朝律法 殺人者死
宣判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有罪

是否有人願意擔任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三人之頌師替其爭取緩刑
又是否有人願意擔任死李昌順家屬擔任訟師對以上三人提告

擔任訟師可得50兩
一個月後 得票最高者 可額外獲得500兩獎勵


白少展匯款給舒爾哈齊金額50
白少展匯款給刑天金額50,
白少展匯款給月島星璃金額50

無法找尋到宋宇晴的帳戶 請將帳戶名稱以短信告知
正方觀點 (2)

無論怎麼樣的情況之下,都不可殺人(擔任李昌順家屬擔任訟師)

VS
反方觀點 (7)

為了生存,只好殺人
(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三人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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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 21:53:51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國歷史上.人吃人的慘況並不是奇聞.

1.岳飛曾經寫下讓人吟唱不已的滿江紅.裡頭講到壯志飢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

2.文化大革命.毛澤東一聲令下.中國天翻地覆.遍地饑荒.官方保守估計.死亡人數大約210萬人.為了活命.人吃人的悲歌.是活生生上演.

3.清順治九年(1652).南明將領李定國率兵攻新會.城中糧盡.凊軍守將就殺居民為食.

以上舉例.都是逆境求生存.人的毅力與求生意志.出於本能反應.

道德與法律應考量環境背景與動機.

雖說殺人是殘忍的行為但以非不的已的基礎下.

請求逍遙公 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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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8:25: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舒爾哈齊 於 2013-2-3 18:28 編輯

刑天 大人:
  1. 上述案情故然情況特殊,卻非真正所謂「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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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境」比喻處境極困難.找不到出路.

依醫學報告而言.一般成人來說.如果禁食進入第5天.這時連胺基酸.蛋白質也都會缺乏.

導致神經傳導物質出狀況.而到了第7天.不但可能會腎臟衰竭.酮酸中毒.進而影響心臟功

能.甚至是影響大腦.還會有生命危險. 7天就已經是極限.

案中之關係人在絕境中已掙扎痛苦度過十八天.顯然道德.法律仍在其心中.

在最後顯然.受損的大腦思考判斷能力.指揮活下去的意志.終究擊敗道德與法律.

此情可憫..

老乞丐再次請求庭上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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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6 14:58: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舒爾哈齊 於 2013-2-6 15:04 編輯

提供案例 參考:

中華傳道會李賢堯紀念中學  錦明 14/12/2011

原本的真實個案,據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說,是讀法律的必修的經典案例。事件發生於十九世紀The Queen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The lifeboat case)1884年,一艘輪船遇上海難, 船上的四個成員靠著一個救生船存活下來, 它們分別是船長Dudley, 兩名乘客Stephens和Brooks, 以及一個17歲的孤兒Parker.
最初幾天, 救生船上還有兩個罐頭, 沒有水. 他們先吃了其中一個. 中途他們逮到了一隻海龜並宰殺了它, 並把龜殼用作容器來收集淡水. 但是從第七天開始, 再也沒有收集到雨水, 他們便開始喝尿。第十天左右, 他們開啟了剩下的那隻罐頭。第十五天, 小男孩Parker喝了海水生了病。船員們後來開始提議抽籤決定誰先死, 以便能夠讓其他人吃食屍體而活下去。 但是這個提議一直到十六天還是沒有結果. 第十八天, Parker已陷於昏迷之中, 船長Dudley繼續提議抽籤, Brooks拒絕. 晚上, Stephens說, Parker快死了, 而自己和Dudley都還有妻兒等著回去。最後,他們決定將Parker殺掉,以Parker的屍體,維持其他三人的生命。

終於,在海難的兩個月零一天的時候,三人獲救。回到英國,他們將整件事情透露,並被帶到法庭面對審判。這宗案件,引起相當多的討論。當然,有人認為在生死尤關的時候,殺一個人,救回三個人,是可以理解的;亦有人認為殺人始終不應該。

最後,英國高等法院大法官,仍按法律要求判處三人有罪,並處以死刑

不過,事情是否就此完結?最後,三人獲女皇特赦,最後改判有期徒刑

轉載:http://students.liymss.edu.hk/Pblog/read.php/4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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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6 23:38: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白禮仁 於 2013-2-6 23:41 編輯

辯方狀師禮仁拜見侯爺

帕克(Packer)是美國一位黃金探礦家。 1874年2月9日,他和五名同伴前往科羅拉多山考察探險。然而兩個月後,帕克獨自一人返回。六人前去一人回,人們不禁紛紛猜疑:剩下的5人哪裡去了?
    當被問及同行五人的下落時,帕克坦白說他為了自衛已經將他們殺死,為了在找不到食物的環境中活下來,不得不以同伴的屍體為食。開始人們並不相信他所說的一切,不久,帕克分別在兩份招供書上簽了字,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40年,這是美國歷史上最長的刑期。
    1994年,根據帕克的真實事蹟改編的劇情長片《食人狂魔》(Cannibal:The Musical)上演,立刻引起了轟動,他的食人事件也就得以廣為流傳開來。


本案三人全部招認,和盤托出,實情非意願,
加上殺人基於自衛和生存本能,並非蓄意,故我當時人不應被控以謀殺。


    經過力抗風暴摧殘,在沒有水、食物和身處的正確位置的情況下長達半個多月,各人已到精神上的極限,情況特殊。在長達半個多月的精神和維生需要完全缺乏的折磨,案發時可斷定被告已經失去理智、不再受控制和精神錯亂,即「不完全自衛」和「減責神志失常」,據以上理由,辯方要求改處故意誤殺。或取消刑責,以其精神問題禁閉之。


    本案情況特殊。辯方要求就風暴為據,引用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要求減輕或免除其刑。

   

    侯爺大人。本案情況之特殊,或我國百年之未見,免除其刑或令人難以接受,但全案非被告人所願意,案情亦超出了刑法正義的理性。在人性和理性的交戰下,被告人身心已備受折磨,是否該再受刑法定之死罪。此恐怕令刑法成為三名被告的另一場風暴,且是無力抵抗的理性血災。
生命來到第二十三個深秋, 我戴著學士帽與母校道別, 心裡依稀記得在第十個秋天, 我倆小無猜卻像新婚一般, 我是勇者她似公主。

   時間已經加速流逝, 沒有站在我的身邊. 妳我的往事煙沒於如今的大銀幕之中...

如果我不能想像天堂,我相信死亡只是一扇門,當它關閉時,另一扇就會打開。如果讓我來想像天堂,我會想像那扇門打開了,在門後,我會發現她就在那裡,等著我。《Cloud At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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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天 發表於 2013-2-3 21:03
急救學上有一個名為「三三三三」安全守則,
指的是人不能三分鐘沒空氣;三小時沒體溫;三天沒飲用水及三 ...

「三三三三」安全守則的三星期沒進食是在正常情況
但刑狀似乎沒把三人在漁船上經歴之風暴納入考量範圍
生命來到第二十三個深秋, 我戴著學士帽與母校道別, 心裡依稀記得在第十個秋天, 我倆小無猜卻像新婚一般, 我是勇者她似公主。

   時間已經加速流逝, 沒有站在我的身邊. 妳我的往事煙沒於如今的大銀幕之中...

如果我不能想像天堂,我相信死亡只是一扇門,當它關閉時,另一扇就會打開。如果讓我來想像天堂,我會想像那扇門打開了,在門後,我會發現她就在那裡,等著我。《Cloud At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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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天 發表於 2013-2-6 23:47
成謀殺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義:
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凶者在明 ...

刑狀所言只是謀殺罪的定義,而非案件事實的全部,
何以斷章取義至此?
生命來到第二十三個深秋, 我戴著學士帽與母校道別, 心裡依稀記得在第十個秋天, 我倆小無猜卻像新婚一般, 我是勇者她似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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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天 發表於 2013-2-6 23:50
言下之意,白狀認為在沙漠之中斷水斷糧是正常情況,還是覺得荒漠之中毫無補給比案中情況更輕鬆? ...

又何提荒漠?與本案無關
生命來到第二十三個深秋, 我戴著學士帽與母校道別, 心裡依稀記得在第十個秋天, 我倆小無猜卻像新婚一般, 我是勇者她似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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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白禮仁 於 2013-2-7 00:14 編輯

辯方另要求引用《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以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犯罪之動機、目的和犯罪後之態度

因本案持殊,要求從輕發落。
生命來到第二十三個深秋, 我戴著學士帽與母校道別, 心裡依稀記得在第十個秋天, 我倆小無猜卻像新婚一般, 我是勇者她似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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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白禮仁 於 2013-2-7 00:18 編輯
刑天 發表於 2013-2-6 23:57
控方同樣引用上述刑法: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 ...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請刑狀正確引用中華民國法典,而非刑狀上述的「廣泛定義」。
另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即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我當事人蓋無所謂特別義務。
賠償之責可以其他方式,如三人負責供養受害人父母。
而非必要把避難生還者一一處死。
生命來到第二十三個深秋, 我戴著學士帽與母校道別, 心裡依稀記得在第十個秋天, 我倆小無猜卻像新婚一般, 我是勇者她似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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