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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有點問題想請教一下香港人和澳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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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6 01:12: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有點問題想請教一下香港人和澳門人
港澳有沒有兒童福利法和社會局這種法案和機構呢?
就是類似防止父母惡意遺棄小孩  或防止家暴的法案?
和專門處理這類事件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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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一等毅勇侯
榮銜正一品太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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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6 01:48:08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我沒猜錯意思,兒童保障是社會福利署的工作。

澳門我不知道。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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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6 02:02:39 | 顯示全部樓層
應按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6條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及第212章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保護。

第212章 第26條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
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或以致該兒童的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0條修訂)

第212章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保護:
(1)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2) 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3) 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由1913年第9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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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榮郡王
榮銜正一品太師
官職不設品國史館監修總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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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榮王府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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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6 02:56:45 | 顯示全部樓層
就香港而言,如果發生這個情況,社會福利署多數會強行把小孩看管,或送到兒童院或送到寄養家庭,直至其父母有能力及誠意養育為止。
甚至由法庭強行判決給社會福利署接管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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