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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繼承》出生就背債 最小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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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9 14:12: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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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岳父二月廿六日過世,當時懷胎八月的太太,三月十四日挺著大肚子到法院,為五歲長子和自己聲請拋棄繼承,開庭時,太太不放心,問法官「肚子裡的胎兒要不要辦?」法官說需不需要辦?沒有定論,要辦也等孩子出生後再辦,那知會衍生這種結果,「太離譜了!」

這種宣判真的是太離譜了,真搞不懂這法條的公平性在哪邊
另外想問一下,有沒有人知道如果這段新聞內容紅字處屬實
那麼未來如果還是裁定該名嬰兒需要負起清償責任
這名法官有沒有需要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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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9 14:15:56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問題你要去問陳武帝 他懂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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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9-9 14:29:0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鬼隱 於 2007-9-9 14:15 發表
這個問題你要去問陳武帝 他懂法律的



法律是這樣定的
我只是在研究他的合理性以及公正性~!

另外我也知道武帝懂法律,我想這點很多人也都知道
不過這個問題不是只能找武帝討論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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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父母因素,未能及時拋棄繼承權而繼承債務,此問題在法界引起討論。她指出,也有人主張改以限定繼承方式,未成年人只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無須再聲請拋棄繼承,這些都只能靠修法來解決。

突然想問一下
有多少人贊同"債務繼承"這種規定?

中國自古以來都有所謂負債子償的問題存在
因為父親死掉後,兒子有所謂繼承遺產的權利
那麼債務本身也就是一種遺產,不過他是負的就是了

基本上我是主張遺產通通不得繼承的
人死後財產通通充公

註:拋棄債務後,權益受損的就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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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9 15:00:56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判錯了
可能這法官民法還好
繼承其實在孩童在母親肚子裡 以視為出生 所以本身可以拋棄(需要靠法官本身判斷)
但這法官應該用舊有的觀念看待這件案子
民法目前國內 仍然會修改
有可能走向債務繼承的問題

[ 本帖最後由 陳武帝 於 2007-9-9 15: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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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9-9 15:12:4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陳武帝 於 2007-9-9 15:00 發表
法官判錯了
可能這法官民法還好
繼承其實在孩童在母親肚子裡 以視為出生 所以本身可以拋棄(需要靠法官本身判斷)
但這法官應該用舊有的觀念看待這件案子
民法目前國內 仍然會修改
有可能走向債務繼承的問題


那麼目前因為這民法官的錯誤判斷
導致該名幼童需要繼承債務
法官需不需要負起部分任==?

感覺上好像可以跟法官進行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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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9 15:19:4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 白少展 的帖子

當然可以 而且還會內部處分
其實現這件案子可以救回來部份 有關命名程序日子 只要有力證據 還是可以拋棄
不過這件事鬧上新聞 我想律師會全力打嬴官司 一來可以提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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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9-9 15:33:04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如果可以對那個法官進行民事求償
就算官司打輸,整體問題就小了很多
反正有人幫賠了= ="

感覺上在臺灣很多東西鬧上新聞後都比較有利
其實不太喜歡這個樣子,畢竟根據以往的經驗來看
案件判定受到外界壓力的影響都會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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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9 15:39:5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7 白少展 的帖子

對啊 都是不變的定律
其實司法不能受外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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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9 20:23:52 | 顯示全部樓層
恩~我是覺得雙方是否坐下來 談一談彼此的權益 的確受損的人會是債權人 雙方都要靠錢過日子 沒錢不行
是否訂個契約 在符合法律跟雙方的利益 以及安全的考量之下 分期付款 這樣對雙方有利
我是這樣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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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9-10 17:09:2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鬼隱 於 2007-9-9 20:23 發表
恩~我是覺得雙方是否坐下來 談一談彼此的權益 的確受損的人會是債權人 雙方都要靠錢過日子 沒錢不行
是否訂個契約 在符合法律跟雙方的利益 以及安全的考量之下 分期付款 這樣對雙方有利
我是這樣想的


你到底在說什麼= ="
原本的債權人早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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