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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你是否認同為了生存而殺人沒有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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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科爾沁右翼前旗郡王
榮銜從一品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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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 20:51: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白少展 於 2013-2-3 20:21 編輯

逍遙侯府開堂~~~~~~~~~~~!!!!

以下為真人真事改編
同時為符合大清風氣 以下人名以及年代皆以大清為背景
兩造訟師得以"現實現代法律"情況帶入辯論

人犯:陳慶祥、何彥平、張忠和
罪刑:殺人,食人肉

犯罪過程:陳慶祥、李昌順、何彥平與張忠和於少興四年偕同出海捕魚
其間因遇到風浪,導致四人飲水、捕魚用具、食物,皆於風浪中全數喪失
同時亦迷失了方向。

從迷航的第七天起,因為都沒有遇到其他風雨,導致四人無法蒐集雨水飲用,遂以尿液解渴
最後李昌順因無法忍受飢渴,引用海水導致生病

四人原本打算提議抽籤決定誰先死, 以便能夠讓其他人吃食屍體而活下去。 但是這個提議一直到十六天還是沒有結果. 第十八天, 李昌順已陷於昏迷之中, 船長陳慶祥繼續提議抽籤,張忠和拒絕.晚間, 何彥平表示李昌順已瀕臨死亡, 而自己和陳慶祥都還有妻兒等著回去。最後,他們決定將李昌順殺掉,以李昌順的屍體,維持其他三人的生命。


本侯宣判
依照我朝律法 殺人者死
宣判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有罪

是否有人願意擔任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三人之頌師替其爭取緩刑
又是否有人願意擔任死李昌順家屬擔任訟師對以上三人提告

擔任訟師可得50兩
一個月後 得票最高者 可額外獲得500兩獎勵


白少展匯款給舒爾哈齊金額50
白少展匯款給刑天金額50,
白少展匯款給月島星璃金額50

無法找尋到宋宇晴的帳戶 請將帳戶名稱以短信告知
正方觀點 (2)

無論怎麼樣的情況之下,都不可殺人(擔任李昌順家屬擔任訟師)

VS
反方觀點 (7)

為了生存,只好殺人
(陳慶祥、張忠和、何彥平三人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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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手:2 ( 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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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 21:53:51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國歷史上.人吃人的慘況並不是奇聞.

1.岳飛曾經寫下讓人吟唱不已的滿江紅.裡頭講到壯志飢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

2.文化大革命.毛澤東一聲令下.中國天翻地覆.遍地饑荒.官方保守估計.死亡人數大約210萬人.為了活命.人吃人的悲歌.是活生生上演.

3.清順治九年(1652).南明將領李定國率兵攻新會.城中糧盡.凊軍守將就殺居民為食.

以上舉例.都是逆境求生存.人的毅力與求生意志.出於本能反應.

道德與法律應考量環境背景與動機.

雖說殺人是殘忍的行為但以非不的已的基礎下.

請求逍遙公 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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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1:24:4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是支持正方
無論你怎樣也好,都不應該殺人,殺人有罪的,還要吃人。
在香港殺了人,判終生監禁,是很應該呀,你吃了人,是罪犯!
罪犯是一定會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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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5:36:45 | 顯示全部樓層
幫主雖然列出論點,但若以此推論殺人者可輕恕,未免過於可笑。

一、岳武穆的詩詞只是道出其對金軍的痛恨,正如我們常說「日本鬼子殺千刀的!」,同樣只是一種情感上的發泄。而事實上,岳家軍從沒有吃食過人肉。

二、文化大革命中,武鬥多,軍隊開槍保軍庫亦多,但吃人謀生者可謂零。當年文革講求人人都有飯吃,一切由公社支付。而在61~65年間劉少奇和天朝太宗的經濟改革後,文革雖死不少人,卻沒有因饑荒而死的。
而即使在所謂「三年困難時期」,中國政府也有持續發放糧食,而根據文獻記載,時人也是吃樹皮和蝗蟲等物為多,卻沒有文獻記錄吃人。

三、先不論清軍是侵略一方。誠然戰時糧絕,有殺人而食之說,但不等於這是正確的。而且幫主大概忘了一點,打仗需要大量體力,卻和上述案件情況不相符。


中國自古即論人禽之辨,所謂:
「人之異於禽獸者,在其有仁義禮智。 仁義禮智,見于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心。 此心乃既見至理亦見至情。」
上述案情故然情況特殊,卻非真正所謂「絕境」,而且人禽之辨,在於禽獸吃食同類時不會有半點猶豫,而人類卻不會這樣做。
殺人食肉本就挑戰道德底線,何況被殺者仍有一線生機?殺人者死刑全因殺人者剝削被害人的未來,上述案件又有何不同?

刑某要求即時處決殺人者,以正紀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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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6:56:0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先要弄清楚一個問題:肇事地點是否我大清範圍之內?
如有事需聯絡本侯,請至白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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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8:25: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舒爾哈齊 於 2013-2-3 18:28 編輯

刑天 大人:
  1. 上述案情故然情況特殊,卻非真正所謂「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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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境」比喻處境極困難.找不到出路.

依醫學報告而言.一般成人來說.如果禁食進入第5天.這時連胺基酸.蛋白質也都會缺乏.

導致神經傳導物質出狀況.而到了第7天.不但可能會腎臟衰竭.酮酸中毒.進而影響心臟功

能.甚至是影響大腦.還會有生命危險. 7天就已經是極限.

案中之關係人在絕境中已掙扎痛苦度過十八天.顯然道德.法律仍在其心中.

在最後顯然.受損的大腦思考判斷能力.指揮活下去的意志.終究擊敗道德與法律.

此情可憫..

老乞丐再次請求庭上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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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19:03:21 | 顯示全部樓層
支持正方
(按錯支持反方= =)
你絕對沒有可能為了自己的生活需求,而去吃人,那是一件自私的事情。
堅決坦護我在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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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3 21:03:02 | 顯示全部樓層
舒爾哈齊 發表於 2013-2-3 18:25
刑天 大人:「絕境」比喻處境極困難.找不到出路.

依醫學報告而言.一般成人來說.如果禁食進入第5天.這時連胺 ...

急救學上有一個名為「三三三三」安全守則,
指的是人不能三分鐘沒空氣;三小時沒體溫;三天沒飲用水及三星期沒進食
而難聽點說,既然被害人快死了,為什麼三人不等被害人先死亡後,才分屍而食呢?

已死的人,動其屍體在法理上只是「不當處理屍體」,但殺害一個未死的人,卻是活生生的謀殺。

而且最後被告等人能夠回到大清,想必本是有方法自救,例如按日光及星座找尋方向。既然在有方法的情況下殺人,這更是不可輕恕的。

是以被告等人,情有可原但罪無可恕,應即時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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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5 00:25:08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如再容刑某補充一點吧。

這次假如說是被害人同意被肢解而食的話,案中三人只是協助他人自殺及不當處理屍體。
但現在問題是,三名案中人均是在被告沒同意下將其殺害而肢解。

即使只是殺人及肢解,已是令人髮指之事,何況是人吃人此等慘案。
依刑某看,不判三人車裂,已經是很仁慈的刑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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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5 22:48:28 | 顯示全部樓層
刑天 發表於 2013-2-3 15:36
幫主雖然列出論點,但若以此推論殺人者可輕恕,未免過於可笑。

一、岳武穆的詩詞只是道出其對金軍的痛恨, ...

關於第二點 不好論證 再者閣下如有觀看
由香港電台拍攝的鏗鏘集http://programme.rthk.hk/rthk/tv ... 98061&m=episode 當中談的正是三年困難時期 而其中亦有人吃人的相關記錄 所以此點不應成立
行有餘力 則以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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